訂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勤務實施細則」。 | 警察局資訊網
第二十六條守望勤務於必要時,得以埋伏方式行之,其要領如下:一、注意化裝,以適應環境、身分及職業,並力求表裡一致,合理逼真,藏於無形。二 ...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細則依警察勤務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細則之規定,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行政警察勤務規劃 與執行之基準;本局各警察大隊、隊及警察分局各隊、分隊執行行政警察 勤務時準用之。
第三條 本局勤務之實施,應攻守並重,晝夜執行,普及轄區,並以行政警察為重 心,其他各警察大隊、隊配合之,連成綿密治安防護網,充分發揮整體警 察勤務功能。
第二章 勤務機構
第四條 警察勤務機構,區分為基本單位、執行機構及規劃監督機構。
第五條 警察勤務區(以下簡稱警勤區),為警察勤務基本單位,由員警一人負責 ,劃分原則如下: 一、依自治區域,以一里劃設一警勤區;里過小者,得以二以上里劃設一 警勤區;里過大者,得將一里劃設二以上警勤區。 二、依人口疏密,以二千人口或五百戶以下劃設一警勤區。 前項警勤區之劃分,應參酌治安狀況、地區特性、警力多寡、工作繁簡、 面積廣狹、交通電信設施、未來發展趨勢及配合電子化資料能正確對應傳 遞,依自治區域以不分割鄰之原則,由警察分局每年定期檢討調整,並報 本局核定。 刑事及外事警察,得配合警勤區劃分其責任區。
第六條 分駐所及派出所為勤務執行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 其設置應位於衝要地點,置警務員、巡官或巡佐為所長,指揮監督所屬員 警勤務之執行,並得酌情配置副所長襄助之。 前項分駐所及派出所設置,依內政部警政署訂頒之警察分駐所派出所設置 基準辦理。 偏遠警勤區不能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者,得設警察駐在所,由 員警單獨執行勤務。 本局必要時得設警衛派出所,在特定地區執行守護任務。
第七條 警察分局於人口稠密或郊區治安特殊區域,因應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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