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 警察局資訊網
第四條檢舉人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有具體證據資料,經查證屬實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處分確定者,依實收罰鍰數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獎金。但所發 ...
公發布日:民國96年0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0960095335號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苗栗縣環境保護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第三條 民眾於本縣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照片、錄影帶等證據資料,向執行機關檢舉。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住址(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住址(地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者,不發給獎金。 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相關資料,應予保密。
第四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有具體證據資料,經查證屬實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處分確定者,依實收罰鍰數額之百分之五十發給獎金。但所發獎金以每件新臺幣五萬元為上限。 按日連續處罰或同一案件受多次處罰者,其檢舉獎金以該案件第一次告發處分之實收罰鍰計算發給。 檢舉案件經執行機關稽查而無法證實者,不發給獎金。
第五條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檢舉人二位以上先後分別檢舉同一案件,僅獎勵最先檢舉者;同一案件由二人以上共同具名檢舉者,其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具領。
第六條 執行機關核發檢舉獎金,每月至少辦理一次,並每年列冊 載明案由、罰款金額、獎金數額報本府備查。
第七條 檢舉獎金自執行機關通知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同放棄。
第八條 執行機關於受理檢舉前,已知檢舉人所檢舉之違規行為或事實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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