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意義:「警察」一詞,可有廣狹兩義: | 警察局資訊網
案例一: 某知名酒店因生意興盛,門庭若市,由於顧客身分複雜,時有糾紛,以致刑事案件頻傳,嚴重影響該地治安。該市市長為有效整頓治安,遂發布命令,要求轄內警察採取若干勤務措施和強勢作為外,並規範轄內酒店之營業時間和營業方式,用以改善當地治安狀況。試問,就命令之發布而言,該市長是否具警察身分?市政府是否為警察機關? 案例二: B先生與A女士外遇,產下C女童,由於係婚外生子,C女無法認祖歸宗,A女士心灰意冷之際,遂決意攜C女童燒炭自殺,事件為學校和社會局所知悉,在A女士至學校欲強行帶走C女童時,在場之社會局課員D於警察尚未趕到時,能否使用強制力禁止C女童被A女士帶走?若可,D在此時能否視為警察? 壹、警察的意義:「警察[1]」一詞,可有廣狹兩義: 一、 廣義的警察:傳統學理上詮釋警察,係將凡具有以維持社會公共安寧秩序或公共利益為目的,並以命令強制為手段等特質之國家行政作用或國家行政主體,概稱之為警察。中外許多警政學者,賦予警察定義,皆屬學理上之警察意義,又稱為廣義警察或實質的、功能的警察意義。李震山教授認為,學理上警察意義若從警察任務觀點而言,似以「具有實質警察作用之行政主體之總稱」來詮釋學理上之警察為宜。因之,舉凡行政機關中以維持社會公共安寧秩序或公共利益為目的,且不排除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皆屬之。除一般所理解之警察機關及其人員外,治安行政之情報、海巡、移民機關,法務行政中具有刑事訴訟法上司法警察身分之調查局人員、檢察事務官,以及行政執行官、監獄官等皆屬之。另外,普通行政之建管、環保、衛生、交通、消防和戶政等秩序機關及其人員,甚至可能行使強制干預權利之社政、醫政機關及其人員亦屬之。最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亦包括在內。
1 二、 狹義的警察從內涵或形式上,組織法應可再分類為組織及人員兩部分。因此,以警察機關及警察人員合稱為警察,是所謂狹義警察,或稱為形式上、組織(機構)上之警察意義。此種方式是以警察組織形式賦予警察定義而不再以警察之任務或作用為界定警察之標準2。故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從上的說明來看,警察的兩種意義應為: 廣義的警察[2]:係由實質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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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警察法之內容與體系 | 警察局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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