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警局做筆錄要請律師嗎? | 警察局資訊網
2019年5月7日—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我們以下簡稱被告)可以隨時委任律師,從偵查開始到審判均不例外, ...
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我們以下簡稱被告)可以隨時委任律師,從偵查開始到審判均不例外,當然也包含偵查初期到警局製作筆錄了,被告隨時可以委任律師,但是不是一定要委任律師呢?委任律師陪同做筆錄當然好,但我們也不會100%建議一定找律師,還是會考量案情及當事人的荷包,畢竟經濟不景氣,不是每個人都有能力任何案件都花錢找律師。
被告和家屬都可以委任律師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自己可以委任律師,人在警局的時候亦同,可向警局要求委任律師,警察也應該提供被告找律師的必要協助(例如借用電話、提供公會律師名冊等),如果律師逾4小時未到場,警察才可以開始做筆錄。
但有時候警察自認不重要的案件,或想儘速移送給檢察官時,可能會勸被告不要請律師,表示律師費很貴、不划算、做完筆錄很快就可以回去了、等律師到還要時間等等,許多被告就因此放棄委任律師,嗣後卻難以主張遭到不正訊問,因為警察並沒有「拒絕」被告找律師,只是提供要不要找律師的「建議」而已,最終是被告自己的決定,權益喪失卻無法救濟。被告如果想找律師的話,還是要找,律師費用並不是警察決定,而是由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且做完筆錄就可以離開的話,有時候聽聽就好。
而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也可以獨立為被告選任律師,例如家人被逮捕、拘提,人在警局或地檢署裡,上開家屬就可以獨立為家人找律師,律師受委任後就可以前往警局或地檢署陪被告做筆錄,做筆錄前也有一個小時與被告會談的時間。
有時候警察打電話請你去警局做筆錄時,只說你是關係人,未明確表示身分是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這時可以請律師嗎?原則上還是可以,在此情況,您也可以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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